举办跨县(区)健身气功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规程
2017-09-04 14:58 来源: 访问量:


主体

南平市体育局

 

设定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第三款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附件2  1.《完全下放的项目(32项)》第24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承接主体: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群体科审核——办结

     

    申报材料

      ①申请书

    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

    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备注:如果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⑥申请材料中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8835385(群体科)

      2.投诉电话:8834900   8069193

 3.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www.npxzfw.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平市八一路439号后楼。

  

  表格下载:跨县(市、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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